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 》規定的章程;
2.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基金管理公司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對管理團隊及股東有沒有背景及資質的要求沒有特別的規定,但可根據《創立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創投企業應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