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經營權是指擁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可依法自主地從事進出口業務;無進出口經營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并可參與外貿談判等。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生產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審批手續是怎樣的。
1.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進出口經營權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1)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本企業產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具備設計、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后業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3.對經濟特區內生產企業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制。經濟特區的生產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并已投入生產,均可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生產企業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