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火爆”帶動了非融資擔保公司的“井噴”,其在數量上已遠超融資性擔保公司,這些公司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在暴利驅使下多不從事擔保業務,而是打著“擔保”的旗號大肆從事高利放貸,甚至非法集資、非法吸存等嚴重違法違規活動。因此說,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勢在必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亂象”叢生嚴重影響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的穩定,由于監管缺失,許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并不從事擔保業務,而是以擔保之名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資或高利放貸之實,尤其是在今年資金面趨緊的情況下,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數量龐大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缺乏規范,公司“多而不強”,業務“多而不精”,其行為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其違法違規行為使風險不斷積聚,嚴重影響了區域經濟、金融和社會的穩定,甚至有釀成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危險。
擔保公司是一種特殊企業,它經營的是擔保承諾即信用,而不是一般商品或服務,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同屬擔保行業,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社會信用放大功能和金融中介屬性,具有高信用風險、高杠桿率所帶來的放大效應等風險特性。因此,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同樣需要實施審慎監管,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積極行業作用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