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是緩解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補充手段,但在發展道路上有一系列問題需要明確和解決。
首先,是否應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發展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當前,在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組建過程中,對于地方政府是否應起主導作用爭議較大。實際上,最初的擔保公司幾乎都是由地方政府出資或控股的,但在經營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過度不當干預,致使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虧損倒閉的現象時有發生。
其次,經營壞賬控制在什么水平才合理。要知道風險是不可避免地,而擔保行業實際上就是一個風險管理的行業。那么我們是否應該苛求擔保公司沒有壞賬呢?壞賬控制在多少才是合理和可接受的呢?這都需要科學細致的論證。
再次,擔保公司的利潤空間如何設定。依據《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一般控制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以內。所以如果政府為了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而實行低費率,就應該給予擔保公司補貼, 否則擔保公司自身難以保持健康、持續的發展。
最后,關于擔保公司的業務空間問題。這個主要從反擔保條件和擔保業務品種兩方面來研究,如果擔保公司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足額反擔保的話,業務范圍將會很小,公司發展空間會越來越小;反之,業務空間雖然很大,但風險也會急劇升高。事實上,有些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由于難以找到符合反擔保條件的受保企業,已經進退兩難了。